10月12日,为加强海南省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混合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将项目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的行为,切实发挥公共设施基本功能,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 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商办类项目”新规。
简单看了一下,甚核 心的内容就是“商办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甚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这意味着未来海南建面小于300㎡的商办产品,就像建面100㎡以下的海南住宅,将不会再有。
根据意见,商办类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要符合以下4点要求:
1. 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甚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
2. 商办类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
3. 以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坚决防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4. 告知购房对象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对象明确约定,提醒买受人购买的产品非住宅性质。
而针对目前已批未建、在建未售的项目,意见也作出了新的指示:
在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即2021年10月12日前):
已批未建的项目,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核发规划、施工许可证;
对在建未售的项目,从房型设计以及水、电、燃气配套等方面进行全 面检查,发现建设行为违反本意见的,应责令整改,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销售。
给各位附上此次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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