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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新规!明年起试行房租约提代付!
2020-12-25 11:37:06

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房租约提代付”)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内容显示,海南计划于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即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的房东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同时规定,“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实际当期(月)承担的房租。

代付有效期限,自业务审批生效年月起至租房到期年月止,每次设定约提最长不超过3年。

附通告全文: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职工垫资支付房租压力,简化租房提取业务流程,创新租房提取业务模式,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房租约提代付修改意见”字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电子邮件:hnzfgjj_gjglc@163.com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6511037

附件: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职工垫资支付房租压力,简化租房提取业务流程,创新租房提取业务模式,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纪要》相关精神,现就租房提取试行房租约提代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以下简称“房租约提代付”),是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东”)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二、代付额度

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实际当期(月)承担的房租。

三、代付有效期限

房租约提代付期限自业务审批生效年月起至租房到期年月止,每次设定约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材料要件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实行承诺办理制,由缴存职工明确租住房屋地址、月租金、租房起止年月、代付起止年月、房东身份信息及房东收款账户信息等。凡是能联网查询到职工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可实行零材料办理。

不能联网查询到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公租房除外),申请职工应配合提供租住住房的购房合同、住建部门批复建房文件、房屋确权文件或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

五、业务类型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分为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签约是指职工申请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变更是指职工对已经约定生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租房到期年月、约提起止年月、月租金、约提租金等具体信息进行变更;解除是指职工或管理机构终止约定生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

六、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机构业务柜台、海南公积金APP及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下、线上渠道均可申请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

(二)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租住住房可联网核实房屋信息的,签约业务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级审核办结;租住住房无法联网核实房屋信息,签约业务实行管理机构二级审核办结。变更及解除业务实行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三)签约业务每月10日前审核通过的,默认当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后年月生效;每月10日(含)后审核通过的,默认次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后年月生效。变更及解除业务办结后即时生效。

七、划款规定

(一)房租约提代付每月10日默认转账至房东的海南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转账金额为十元整倍数,遇节假日、双休日及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

(二)房东为个人且无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的,由申请职工填报房东的其他银行卡收款账户;房东为单位的,应填报单位银行收款账户。收款银行均须为在海南省设有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

(三)因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十元或收款账户异常导致转账无法代付的,不再补转。

(四)职工同时办理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

八、限制条件

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

(一)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

(二)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被全部冻结或个人账户已销户的;

(四)职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

(五)职工签约房租约提代付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九、特殊情形

(一)单位或个人包租后再转租的或房东委托他人出租并代收房租的,应出具房东同意转租公证书或委托代租公证书办理。

(二)房企或租赁平台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房源出租的,应提供机构自有房屋合法证明材料,代付款项转账至出租方单位收款账户。

(三)职工租住本单位集体宿舍,经核实单位房屋合法权属后代付款项转账至工作单位收款账户;租住公租房的,代付款项转账至公租房管理单位账户。

(四)房租约提代付制度是服务职工的便利举措,房租约提代付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承担因房东变化、签约职工实际退租后未及时终止代付业务,及按限制条件终止、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等因素导致的多付、少付房租的责任,由签约职工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节假日、双休日或银行结算故障等原因导致付款时间延后引起纠纷的,由签约职工与房东协商解决。

十、新旧业务模式衔接

租房缴存职工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按“房租一年一提”模式一次性办理前12个月已支付房租且未办理的房租提取。房租约提代付制度实施后,仅特殊情况按“房租一年一提”模式办理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机构将严格核查租房行为真实性及提取条件。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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